Friday, March 26, 2010

民联应重新修订政纲

近来选委会否决了槟州及雪兰莪州民联政府欲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要求。选委会否决这要求的基础是因为1960 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已经被撤销而1976 年地方政府法令则賦予州政府权力来委任地方议员,因此选委会无从执行地方政府选举。再者,选委会也指出联邦宪法第95 A (1) 条款也阐明,尽管地方政府隶属州政府管辖,但任何的政策及法律的修改都必须交由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定夺。从法律的角度看来,如果没有联邦政府的首肯,槟雪两州要在现阶段推行地方政府选举是不可能的。

选委会的这项决定令到很多盼望重新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人们感到失望。槟州行动党行政议员曹观友立刻促请国阵所领导的联邦政府修改相关法令来协助推动地方政府选举。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更是宣布成立一个以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为首的委员会探讨及争取推动还民第三票的地方政府选举。行动党的这项举动让已经失望的人们再度的燃起希望的火花。行动党这项努力固然让人鼓舞,但相信这项举动未能得到民联其他成员党的全力支持。

让我们回顾在不久前民联所公布的共同政纲。该政纲最让人有异议的是没有将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议程列入在内。虽然行动党领袖一直为此缺陷粉刷漂白,但该党领袖还是一直被指没有阅现308 大选的承诺。如今由槟州及雪州政府向选委会提出要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举动甚至被一些非政府组织诠释成耍太极的政治花招,他们更是提醒槟州政府不要“踢假球”以被选委会拒绝为借口,中央政府不配合当理由放弃推动地方议会选举。

人们有此疑虑皆因民联的共同政纲中妥协了恢复地方选举的议程而行动党领袖又为这政纲高调背书。民联政纲乃是该联盟在为了在下届大选准备代替国阵入主布城而设下的。换句话说,这份政纲正是民联在成功组成中央政府后的执政纲领。如果政纲中没有提及恢复地方选举,这就意味着如果成功执政中央的民联是没有政治义务修改相关法令来促成地方选举的。

我认为,行动党与其高调呼吁国阵政府修改法令来配合推动地方选举倒不如说服回教党与公正党来重新修订政纲,将恢复地方选举还民第三票的议程清清楚楚的列入政纲内。此举将对民联产有一石三鸟之效。第一,破除人民对民联内部存在政治理念矛盾的看法;第二,可以向选民清楚展示民联要进一步推动国家民主议程的努力; 第三,以实际行动破除“踢假球”的指控。

严格来说,今天行动党高调的呼吁国阵政府修改相关法令来推动地方选举的举动已经是与民联的共同政纲有所出入。这样的一个高调动作只可以说是行动党的的单方面议程并不是民联三党共同的斗争目标。这样的一个情形不禁让人担心民联的政治理念是否是一致的。

所谓名正则言顺,只有将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议程放入政纲内才内够有效让行动党对国阵呛声,要求国阵配合来推动地方议会选举,也只有明确的政纲才能够有让人民感受到民联要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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